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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 2015/8/31 16:22:38 作者: 管理员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2.安全评价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许可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范》(GB24284-2009)7.1: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进行安全评估。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保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53号,淄博市物价局淄价字〔2008〕144号、淄价字〔2012〕40号 即办 未在省《参考目录》内,设定依据为部门规章,经请示省公安厅继续作为申请材料。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监督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53号,淄博市物价局淄价字〔2008〕144号、淄价字〔2012〕40号 即办 修正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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