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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淄博市公安局证明专用章”和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4/15 14:41:44 作者: 管理员

各公安分县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一次办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群众水平,市局对淄博市“互联网+公安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在保证业务流程和办理环节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平台开通了电子证明开具、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等有关规定,群众通过平台在线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明文件,附带“淄博市公安局”水印,加盖“淄博市公安局证明专用章”(电子章),与淄博市公安局各单位线下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自即日起启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等同于实体身份证效力,群众可用于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业务及其他亮证功能。

特此通知。

 

 

                         淄博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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