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作废。请车主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机动车逾期未报废明细
2、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强制报废明细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2月18日
鲁公网安备 37030302000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