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因联系地址不详,决定书无法送达到当事人本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告送达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名单如下)。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6日
吊销驾驶证决定书送达公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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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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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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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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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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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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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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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031978****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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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公交决字[2020]第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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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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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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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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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031972****57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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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公交决字[2020]第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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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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