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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 告

发布时间: 2021/3/26 16:32:50 作者: 交警支队宣传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因联系地址不详,决定书无法送达到当事人本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告送达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名单如下)。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6日

吊销驾驶证决定书送达公告

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

决定书编号

决定书时间

1

孙发起

3703031978****3918

淄公交决字[2020]第2612号

2020年12月25日

2

齐桂云

3703031972****572X

淄公交决字[2020]第2611号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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