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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 告

发布时间: 2021/5/10 15:36:10 作者: 交警支队宣传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因联系地址不详,决定书无法送达到当事人本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告送达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名单如下)。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0日


吊销驾驶证决定书送达公告

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

决定书编号

决定书时间

1

亓培钢

3703231990****1053

淄公交决字[2021]第918号

2021年3月30日

2

王宾宾

3712021989****4018

淄公交决字[2021]第1037号

2021年4月13日

3

林金良

3503211986****5216

淄公交决字[2021]第964号

2021年4月1日

4

刘  鹏

3703231972****9511

淄公交决字[2021]第1126号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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