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政策,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推动落实。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教育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审计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侦办、协调处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处置全市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领域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
(八)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签证证件管理事务;按照规定承担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市内停留居留等有关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行政和司法拘留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二)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被装配备标准、制度,参与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十三)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特巡警工作,协调处置全市重大突发事件,按照规定负责全市警用航空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市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