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36C/2026-558852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6-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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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11月实施《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淄政发〔20218号)以来,市公安局坚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累计235个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有效优化项目出入口布局、内外交通组织、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切实保障了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套齐全、设置合理,从源头防范交通安全隐患,提升道路本质安全。

《办法》有效期5年,目前已届满。同时在《办法》执行中也存在交通影响评价验收约束力不强、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资金保障不明确、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亟需修改完善并重新印发,确保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开展。

二、决策依据

《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施行的意义

《办法》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及有关管理活动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因土地开发和新建、改扩建项目给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缓解城市拥堵问题,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助推城市能级品质提升必将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市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四、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

修订后的《办法》通过新增验收专章、明确经费保障、强化否决效力、完善评审流程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构建起更加完善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有力推动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步”落到实处,从源头预防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与原《办法》(淄政发〔20218号)相比,主要区别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篇章结构优化调整 

原《办法》共623条,《办法》调整为724条,新增“交通影响评价验收”专章,实现了从“重评审、轻验收”向“全链条闭环管理”的转变。

(二)新增验收专章强化约束效力。

《办法》单独设立验收章节,要求配套交通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工程竣工核实时,公安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未达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原《办法》在验收环节缺乏明确的约束性规定,新规真正实现了从“评价”到“落地”的闭环管理。

(三)明确经费财政保障。

《办法》明确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从制度上解决了资金保障不明确的问题。

(四)强化否决效力。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前置性约束——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制度上确立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刚性约束。

(五)规范从业单位管理。

《办法》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审查机构及专家的行为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要求技术审查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编审分离。

(六)优化评审流程时限。

《办法》明确了具体的评审时限:报告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评审,修改完善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大幅提升了评审效率。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交通影响评价验收、从业单位管理、财政保障和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通过预测项目运营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及其对周边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等构成的负荷变化,评估既有交通系统能否承受上述负荷并识别可能出现的拥堵或安全隐患,通过调整道路渠化、优化交通组织、修改项目出入口、增配停车位等改善措施而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二)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组织并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同时负责相关报告的审核和管理。各部门之间要互相配合,共享交通影响评价所需的基础信息。财政、发改、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则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的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所需的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明确了控规阶段交通需求分析的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会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相关规范要求,同步做好交通需求分析工作,并充分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专业意见。针对规划中部分地块调整,特别是涉及土地用途、建设容积率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将进一步强化交通承载力分析,严格落实公安部门意见征询程序,从规划源头统筹兼顾城市建设与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四)明确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四类情形,包括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客货运场站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等综合性商业项目等。

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主要包括七类:一是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二是住宅小区项目,其中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其他区县范围内超过8万平方米;三是医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设施,需要新增200个以上停车位的;四是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五是客运站、货运站、大型停车场等交通类项目;六是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内或城市快速路两侧新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七是其他可能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五)明确了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按以下流程进行:建设单位提交报告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和联合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城乡规划、工程设计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证工作公平公正,同一家审查机构,不得既负责某个项目交通评价报告的编写,又承担该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格实行编审分离。

(六)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

建设单位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项目规划方案时,要一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部门评审意见,还有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做到材料齐全、同步报送。《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

(七)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的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提出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备等,都要提前纳入工程预算,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部建设完成

当项目进入竣工规划验收环节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邀请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参与现场核查。交警部门将实地检查各项交通配套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到位。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要求完成相关交通设施建设,我们将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公安部门不会出具核查合格意见,项目也无法通过规划竣工验收。

(八)明确了从业单位的管理要求

《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技术审查机构及专家、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九)明确了财政保障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