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 关于山东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交办件(受理编号:0425029)复核意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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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36C/2023-53918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2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 |
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定》通知要求,现对山东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交办件(受理编号:0425029)复核意见予以公示:
山东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交办件(受理编号:0425029)反馈的“博山区石马镇南沙井村与北沙井村交界处山体被人放炮开山,夜间运输山石,严重破坏山体生态环境,部分周围村民的房屋被震裂,要求查处”的问题,经现场复核,目前已整改完成,符合销号要求。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博山区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辖区废弃矿山巡查监管力度,严查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以上复核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9月25日至9月29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淄博市公安局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5332136703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
淄博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