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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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36C/2021-512837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规范相关工作标准、流程,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正确理解、遵守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是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在我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住建、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了不断探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部门联合实施,存在部门规章冲突、责任分工不清、工作流程不衔接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确保“三同时”制度顺利实施、有效落实,切实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隐患增量,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二、政策依据
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均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有相关要求。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最为明确。具体内容如下: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三、起草审查过程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市公安局作为起草单位牢固树立“有解”思维,多次赴国内先进地市进行专题考察,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之后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征求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11月27日,市司法局对《意见》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意见》由六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是多部门之间明确概念、范围,理顺工作程序等。
第一部分主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范围进行界定,对“三同时”概念进行明确。《意见》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智能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意见》所称“三同时”是指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须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资金投入保障的相关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与道路交通安全需求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统筹投入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阶段相关程序。跨区县道路以及市级部门、单位负责统筹建设的道路,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书面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意见;其他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书面征求道路所在地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部分主要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阶段相关程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部分主要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阶段相关程序。道路通车前,应按照设计文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须完成安装、调试,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平台并可正常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六部分主要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阶段相关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的,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
另外,《意见》规定公路新建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智能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由相应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实施时间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