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低速代步车路面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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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宋海宁
主办单位: 淄博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3-08-16
  •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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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宋海宁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低速代步车路面管理的建议”已收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对您提出的提案进行研究落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制定低速代步车作为非机动车辆的相关标准规定”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之规定,低速电动车(代步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定义,依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比对《公告》信息; ”之规定,该类车辆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关于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专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多次讨论,形成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已于2019年9月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目前正在加快标准编制工作。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之规定,因此,制定低速代步车作为非机动车辆的相关标准规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积极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推动相关标准规定出台进程。

二、关于“加强低速代步车的路面管控”问题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省厅交管局《关于开展农村三轮车“三见面一建档”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农村三轮车持续开展“三见面一建档”基础信息采集工作,采取“一车一编号一反光条”方式进行统一编号、建档管理,为此,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专门开发了“非标车”管控系统(“非标车”含未列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范围的低速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该系统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采集、交通违法AI视频智能检索推送、交通安全宣传等功能于一体,通过与视频大数据平台进行融合,利用交通管理前端感知设备,对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等违法行为进行识别分析,实行“一抓拍三识别”、“一报警三响应”机制,督促中队民警、乡镇干部、村干部进行教育管理,解决了该类车辆管理的盲区。截至目前,已经采集“非标车”信息25万余辆。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劝诫教育,督促履行交通安全义务,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联合工信局、市场交管局、交通运输局对低速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销售网点进行现场检查,告知销售单位停止销售违规车辆,尽最大限度的控制低速三轮车、四轮车增量上升势头。

三、关于“加强宣传教育”问题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对低速代步车开展“三见面一建档”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时,逐一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开展面对面、一对一滴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督促村镇干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在低速代步车两侧、尾部粘贴反光贴,以提高车辆夜间行驶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建议,进一步发挥学校周边交警助学岗作用,对使用低速代步车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人开展教育劝导,确保老年人、学生的出行安全。

 

特此报告。

 

 

                                 淄博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低速代步车路面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