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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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市公安局起草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5月14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2651254415@qq.com

2、信函方式寄:淄博市柳泉路7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赖光辉,联系电话0533-2134240。

附件:2021年货运车辆区域限行 征求意见稿.docx

 

 

淄博市公安局 

2021年4月30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了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车辆类型及时间:

(一)禁止通行车辆类型: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

(二)禁止通行区域:黄河大道(不含)、张北路、和济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淄博段以内区域。

(三)禁止通行时间:每日0时至24时。

二、限制通行车辆类型、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通行车辆类型:轻型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新能源货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鲁泰大道、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上海路以内区域。

(三)限制通行时间: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事先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每天0时至6时(含)在禁行区域内向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实施物流配送运输,不需办理淄博市禁区通行证;在其它时段通行,需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高峰时段禁止通行。(备注: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厢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闭、不可开启。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密闭式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五、根据重污染天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规定的时段及车辆种类禁止或限制通行,已经办理的通行证停止使用。

六、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且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予办理禁行备案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管理车辆不受禁行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限制。

八、对违反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区县的货车禁限行区域按相关区县政府公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了调整。

根据要求,我单位于4月30日5月14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各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6位群众16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意见2条,不予采纳的有3,无效意见11条。现将主要反馈情况说明如下:

1条反映继续对原山大道进行禁行,1条反映继续对鲁泰大道进行禁行,减少大型货车通行,希望加大力度处罚违法车辆。我们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予以采纳。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加强路面管控、增设抓拍卡口、规范禁行备案等工作措施加大对原山大道等重点路段闯禁区、闯红灯、违法鸣笛、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1条反映大货车从淄川、博山来往高青和桓台方向希望能解除对原山大道的禁行我们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原山大道从昌国路至鲁泰大道段属于城建区域,已列入城市道路管理。同时,2021年原山大道将进行道路施工,目前暂不解除对原山大道的禁行。

1条反映黄河大道位于桓台经济开发区和淄博高新区交汇处,两侧村落繁密,大货车常年超载,闯红灯现象频发,每年数起交通事故致附近村民死伤多人。我们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暂时不予采纳,理由是:黄河大道为G205山深线与G233克黄线重合路段属于国道,暂时无法对以上两条道路实行货车禁行

1条反映淄河大道大货车过多污染尘土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建议将淄河大道纳入禁行道路。我们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予采纳,理由是:淄河大道沿线周边企业众多、货运需求较大,同时还是新经济开发区东西方向的一条货运主干道,目前暂不纳入禁行道路。

 

 

 

淄博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8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

(一)限行区域。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世纪路、兰雁大道、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下河街、永安路、恒星路、人民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除每日7时至830分、17时至183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符合密闭运输要求的纯电动渣土车和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7时至930分、16时至193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三)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事先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且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七、对违反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17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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