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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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决策部署要求,日前,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将反馈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zbhz007@sina.com或邮寄至淄博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邮编25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9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综合配套、因地制宜工作基调,坚持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主线,持续优化户口登记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联动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三权权益,坚决破除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在城乡畅通有序流动的政策障碍,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开放城市、促进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建设、推动淄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重视和保障非户籍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权益,重视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财产权益,合理引导人口和劳动力畅通有序流动。

2.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原则。根据不同群体放开落户政策,精准施策,分类登记,重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全面保障有意愿来淄居住就业人员落户,鼓励引导各类人才来淄创业落户,统筹城乡融合发展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乡融合发展进程,统筹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居住证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三)目标任务

调整完善户口登记迁移政策,实现群众进城零门槛落户愿望;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科学谋划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基本脱钩,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建设规范化的人口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提升人口数据资源价值,逐步推动政府职能由户籍管理向人口管理和人口服务转变,加快实现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有效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四)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规范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落户城镇意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全面放开居住落户。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居民凡拥有合法权属来源城镇居民住宅或公寓住宅的,可在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落户权益。

2.全面放开投靠落户。放宽投靠范围限制,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在原有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的基础上,允许投靠近亲属落户。

3.全面放开租房落户。放宽租房条件限制,居民凡在城镇租房居住,并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的,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4.全面放开集体户落户居民凡通过居住、投靠、租房等途径无法登记落户的,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同户人员可随迁的社区(单位)集体户落户政策。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五)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1.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凡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后打算来淄就业创业的人员,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优化人才落户服务。开辟驻淄高等院校非淄博籍学生落户绿色通道、非驻淄高等院校在校生落户网办通道以及高层次人才落户专享通道,在公安、人社、高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设立落户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政策咨询、上门服务、集中代办等服务措施加强部门间人才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全面保障淄博人才金政37政策落实,加快各类人才聚集发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建设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回原籍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籍退役军人退役后回原籍的,可自主选择回原籍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允许支持农村建设的就业创业人员就地落户。坚持人来户来、人走户走原则,探索实行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设立农村集体户,凡由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高校毕业生、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落户农村集体户。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就业创业地落户农村集体户,全力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制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淄川区、博山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博山区、高青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搭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出数据库,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有序入市。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探索开展农业设施等资产确权颁证、抵押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确保有意愿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健全完善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常住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探索电子居住证社会化全场景应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围绕义务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对现有政策与户籍挂钩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制定脱钩时间表,逐步取消按户籍设置的差别化标准。同时,除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原则上新出台的涉及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政策不再与户籍挂钩,加快城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确保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

、建设规范化的人口数据共享服务机制

(十)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支持构建多领域人口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提升人口数据资源价值。(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

(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围绕“无证明城市”建设,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开发应用。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开辟线上申请办理渠道,深度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无纸化”“免填单推出更多“全程网办”“秒批秒办”事项,实现全市通迁、通办,提高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

、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市直部门切实承担起责任,细化改革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大数据局以及其他相关涉及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12月底前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改革推进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加大专项督察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监测评估和结果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特别是围绕群众最关切的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举措,切实讲透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为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制定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进入城镇化发展的新阶段,也是中央推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更需要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202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启动山东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由市公安局牵头,联合11个市直部门,代市政府研究起草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城乡户口双向流动渠道,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定居的意愿。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

2.《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字〔20201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2126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主线,以消化存量,引导增量,提高质量为立足点,合理引导人口和劳动力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实现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有效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建设、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规范化的人口数据共享服务机制、组织保障七部分内容,通过科学调整完善户口迁移登记政策,加快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脱钩机制,健全完善规范化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推动政府服务管理职能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市公安局于8月13日至9月12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及各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位群众2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意见1条,不予采纳1条。经研究,答复如下:

1条反映买的划拨土地,一时半会办不了房产证。希望可以凭借购房合同(网上无法查到)和居住证明(水电费暖气费单据)在居住地落户。3年后孩子上幼儿园,需要落户。经研究,对此意见予以采纳。下一步,市公安局将根据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我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精简落户手续,细化服务措施,方便群众落户。

1条建议持房产证即可不受买房年限、户籍所在地等限制条件享受城区划片入学。此条意见涉及我市教育政策,市教育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因此,当前户籍是义务教育划片入学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户籍不在本地,满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我市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均为其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统筹安排入学。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划片入学供需测算,持有房产证即可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城区划片入学的建议,暂时无法完全采纳。另外,目前我市各区县在划片入学时对房产证年限无限制。

 

 

 

淄博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8日

 

 

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淄政发〔20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有关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综合配套,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统筹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破除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在城乡畅通有序流动的政策障碍,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为加快建设务实开放、品质活力、生态和谐的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保障常住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和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准施策,分类登记,重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全面保障有意愿来淄居住就业人员落户,鼓励引导各类人才来淄创业落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乡融合发展进程,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三)目标任务

科学调整完善户口迁移登记政策,加快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脱钩机制,健全完善规范化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推动政府服务管理职能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转变,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四)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保障引才聚才政策实施。

全面放开居住落户。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落户权益,居民凡拥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或公寓的,均可在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居民凡在城镇租房居住,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的,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投靠落户。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在原有“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到允许投靠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全面放开就业落户。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可在就业地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有意愿来淄创业、就业的市外人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等),可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健全完善集体户制度。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六)保障符合居住和投靠条件人员落户农村。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居民凡投靠农村区域内亲属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允许支持农村建设就业创业人员就地落户。探索实行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设立农村集体户。凡由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高校毕业生、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凡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在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八)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各区县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九)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淄川区、博山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博山区、高青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搭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有序入市。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鼓励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积极探索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确保有意愿、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并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

六、完善人口数据共享机制

(十一)提升人口信息共享水平。进一步完善淄博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挖掘人口数据资源价值,支持构建多领域人口数据开发利用场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

(十二)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围绕“放管服”改革,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市“通迁、通办”。聚焦高频事项,强化数据赋能,推广自助服务,优化“掌上户籍室”,推出更多“全程网办”“秒批秒办”事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七、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承担起各项改革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出台落户实施细则。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适时出台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握好舆论导向,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力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要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举措,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促进融合发展,为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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