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打造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zbjjjgk@163.com。
2、信函方式寄:淄博市柳泉路7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院107。
淄博市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道路
(一)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道路
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昌国路至张辛路段)。
(三)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不禁行。
(二)4.5T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其他区域全天不禁行。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允许驶入通行道路。
(五)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含)允许驶入限行区域。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和禁行道路。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3年 7 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打造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根据要求,我单位于5月10日至6月9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及各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5位群众和3个企业18条反馈意见。其中,1条赞同划定的禁行区域和禁行道路,采纳意见4条,不予采纳的有9条,无效意见4条。现将主要反馈情况说明如下:
4条反映对原山大道列入禁行管理的建议,经研究后,对此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是:原山大道已纳入城市道路管理,周边小区多,减少机动车噪音污染,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4条反映对城市快速路放开蓝牌货车通行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城市快速路属于施工阶段,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配备齐全,道路未进行验收。
1条反映淄河大道大货车过多,污染尘土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建议将淄河大道纳入禁行道路。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淄河大道周边企业众多、货运需求较大,同时,淄河大道是中心城区南外环,又是经济开发区东西方向的一条货运主干道,如果进行禁行,货运车辆成本加大,影响企业生产,因此,目前暂不纳入禁行管理。
2条反映将海岱大道纳入禁行范围内。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政策,为货车夜间通行预留时间。
1条反映将傅山路纳入限行管理。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防止过境车辆从该道路通行,确保工业园区交通秩序良好,极力减少交通事故。
1条反映将金晶大道(青银高速至桓台界)解除禁行管理。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防止过境车辆从该道路通行,确保城市交通秩序良好,极力减少交通事故。
淄博市公安局
2023年6月13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和良好的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
(一)禁行区域和城市快速路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3.城市快速路: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昌国路至张辛路段)。
(二)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不禁行。
(二)新能源货车(4.5T及以下)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其他区域全天不禁行。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通行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
(五)中型、重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和城市快速路,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含)允许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驶入限行区域。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作业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违反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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