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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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36C/2020-19548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 |
一、出台背景
当前,公路客运、货运、校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违法载人,超员、超载、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频率高、随机性强,仅依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检路查,很难做到全时空、全面覆盖,应充分调动社会单位和个人力量,在自觉遵章守法的同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打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参与度和精准性。
二、制定依据
按照山东省公安厅、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依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主要内容
(一)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包括12类违法行为和13种奖励标准:
1.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2.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3.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4.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5.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6.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7.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8.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9.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10.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11.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12.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13.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二)不予奖励的情况。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的;
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3.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4.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5.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6.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7.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8.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三)奖励发放及法律责任。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淄博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