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打造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zbjjjgk@163.com。
2、信函方式寄:淄博市柳泉路7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院107。
附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6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
(一)禁行区域和城市快速路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深圳路、和平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3、城市快速路: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昌国路至张辛路段)。
(三)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桓台段不含)、和济路(不含)、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二)中型客车(高度不超过2.9米)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新能源货车(4.5T及以下)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其他区域全天不禁行。
(四)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载物高度超过2.9米)、轻型自卸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轻型货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2.9米)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 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通行,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六)中型、重型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和城市快速路,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含)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七)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和禁行道路。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具有以下全部主要技术特征的多用途货车为皮卡车:一是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二是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三是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四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千克。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打造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根据要求,我单位于5月17日至6月16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及各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群众和企业23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意见11条,不予采纳的有8条,无效意见4条。现将主要反馈情况说明如下:
1条反映城市快速路可以通行中型以上客车(高度不超过2.9米)。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是:为积极促进淄博市旅游业发展,节省人民群众出行时间,发挥快速路的作用。
1条反映城市快速路可以通行蓝牌货车。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是:为积极创建国家绿色货运配送城市,便利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快速路管理经验做法,拟对城市快速路放开部分蓝牌货车和新能源货车通行。
9条反映将周隆路的禁行调整为限行。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是:周隆路周边企业较多,运输量大,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减少企业成本,将周隆路(原山大道至姜萌路段)确定为限行道路,为货车夜间通行预留时间。
1条反映将裕民路纳入禁行范围内。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裕民路周边企业较多,运输量大,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将裕民路确定为限行道路,为货车夜间通行预留时间。
1条反映将昌国路(东四路至鲁山大道段)设定为货车可通行的意见建议。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该路段确定已纳入城市道路管理,周边小区多,减少机动车噪音污染,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3条反映淄河大道大货车过多,污染尘土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建议将淄河大道纳入禁行道路。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淄河大道周边企业众多、货运需求较大,同时,淄河大道是中心城区南外环,又是经济开发区东西方向的一条货运主干道,如果进行禁行,货运车辆成本加大,影响企业生产,因此,目前暂不纳入禁行管理。
1条反映将海岱大道纳入禁行范围内。经过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将海岱大道确定为限行道路,为货车夜间通行预留时间。
2条反映将001县道列为禁行的建议。经研究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001县道不在建成区内,为县乡道路。目前,通行车辆多的原因,主要是因淄河大道跨铁路桥和张博路跨铁路桥施工造成,施工结束后,车辆通行将得到改善。
淄博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8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及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深圳路、和平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桓台段不含)、和济路(不含)、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三)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2)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3)新能源货车禁行管理如下:
①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不禁行。
②新能源牵引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③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④除上述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4)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2.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挂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每日6时至23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二、城市快速路通行管理规定
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二)摩托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车辆高度不超过3m的客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四)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m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m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六)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禁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本通告所称皮卡车为具有以下全部主要技术特征的多用途货车: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十、对违反本通告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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