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建设佩戴安全头盔先行单位 (村居)争做“文明交通劝导员”活动 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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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36C/2022-524774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6-2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 |
一、出台背景
5月1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提升全民文明交通素质和全市共建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市邮政管理局经研究决定,自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市部署开展建设佩戴安全头盔先行单位(村居)争做“文明交通劝导员”活动。
二、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十条,一是举办启动仪式。各相关部门将联合镇办村居和相关企业通过举办“文明出行,安全守护”驾乘电动自行车遵法守法启动仪式。二是加大头盔配备。结合本辖区实际,在人员密集区主要出入口配备一批“共享头盔”。三是建立宣传阵地。在相关场所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四是设立劝导站。依托现有的疫情防控点、交通安全劝导站、安保岗亭等,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五是纳入村规民约。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纳入村规民约或写入员工手册。并充分发挥“两站两员”的作用,对进出不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进行阻止劝导。六是成立志愿者队伍。组织成立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劝导活动。七是开展重点人群教育。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小手拉大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场监管和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外卖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监管考评。八是严格路面管控。公安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信息录入电动自行车闭环管理系统,并通报违法行为人所属的村镇、社区和单位。九是建立通报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将每周对重点部位和人群的头盔佩戴率进行统计,分别通报文明办、教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将电动自行车不文明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十是开展选树活动。“文明交通劝导员”活动设区县级季度选树和市级年度选树,选树出的劝导员典型将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政策咨询途径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拨打电话进行咨询(0533-2139987)。